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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殘疾等級標準2021

法律分析:壹級傷殘:因戰72850元,因工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級傷殘:因戰65930元,因工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級傷殘:因戰57850元,因工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級傷殘:因戰47410元,因工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級傷殘:因戰37040元,因工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級殘疾:因戰致殘28940元,因工致殘27380元,因病致殘2365438元。

七級傷殘:因戰21990元,因工19680元。

八級傷殘:因戰13880元,因工12710元。

九級傷殘:因戰11530元,因工9260元。

十級傷殘,因戰:8100元,因工:6930元。

法律依據:《士兵傷殘等級評定標準(試行)》第二十三條界定了因戰、因工、因病致殘的性質,評定傷殘等級的權限是:

(壹)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鑒定評估;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鑒定評估;

(三)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需要鑒定傷殘性質、評定傷殘等級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鑒定和評定。傷殘等級評定以醫療衛生專家組出具的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為準。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第二十四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的,本人(其利害關系人是精神病患者)在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三年後,可以申請重新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錄或者醫療證明原件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經評定傷殘等級,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傷殘情況嚴重惡化,原傷殘等級與傷殘情況明顯不符的。本人(精神疾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傷殘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傷殘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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