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個人走私涉及涉嫌走私普通貨物65438+萬人。本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運輸的文物、金銀等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如果逃費,要交5萬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以“偷逃應繳稅額數額較大”認定;偷逃應納稅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稅款數額巨大”;應納稅款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應納稅款數額特別巨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壹,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稅額在壹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壹)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利用專用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三)以走私犯罪為目的,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四)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走私的;(五)聚眾阻撓反走私活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依照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擅自將批準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擅自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