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山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1,征收區域綜合地價標準
(壹)征收耕地的村級補償資金有:
壹級區3萬元/畝,二級區2.8萬元/畝,三級區2.5萬元/畝。征用非耕地的村級補償資金減半征收。
(二)征地和耕地安置專項資金是:
土地補償費:壹級地塊3萬元/畝,二級地塊2.8萬元/畝,三級地塊2.5萬元/畝。
安置補助:各區4.5萬元/人。
非耕地的征地安置專項資金減半征收。
2、征地調節基金標準
征地調節基金標準為:各區2萬元/畝。征地調整專項資金50%由鎮(街道)財政管理,另50%由村集體管理,用於征地經濟補償費結余、征地遺留問題處理、征地補償費墊付等征地補償相關事宜。征地調節基金按區域劃分籌集,計入征地成本。
3.“撤村建居”村莊征地補償標準
“撤村建居”村仍有農業人口和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參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執行。
沒有農業人口和集體土地的,內地耕地按照654.38+0.95萬元/畝的標準征收,內地非耕地按照654.38+0.75萬元/畝的標準征收;征用耕地開墾按照654.38+0.86萬元/畝的標準執行,征用非耕地開墾按照654.38+0.03萬元/畝的標準執行。靖江街道小石橋、安瀾橋社區,耕地按照654.38+0.86萬元/畝的標準征收,非耕地按照654.38+0.03萬元/畝的標準征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