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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的直系親屬範圍

法律主觀性:

直系親屬,即相互之間具有相同血緣關系的上下級親屬,如配偶、父母(公婆、姻親)、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直系親屬包括:1、祖父、祖母2、父親、母親3、丈夫、妻子4、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5、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姐妹)6。孫子女中國法律調整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親戚不等於家人,有親戚的人可能屬於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沒有絕對的血緣關系。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親屬可分為配偶、血親、公婆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虛構血親,前者是指由同壹祖先血緣關系而來的親屬;後者是指相互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但因符合壹定條件而被法律確認與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如由其撫養教育的繼父母、繼子女,養父母、養子女等。姻親是指以婚姻為中介的除配偶以外的親屬,包括血親配偶、血親配偶和血親配偶的配偶。公婆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才有權利和義務。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指的是生過自己和自己幾代人的親人。後者是指除直系血親以外,相互之間有間接關系的親屬。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是直系親屬,應該是姻親。公婆是婚姻產生的親屬,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公婆分為三種:血親的配偶,血親的配偶,血親的配偶。血親配偶是指本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例如兒子的妻子和兄弟的妻子。配偶的血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妹等。配偶的血親配偶是指其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是間接的姻親關系;比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妳所說的妳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就是上述三種中的“妳配偶的血親”。旁系親屬: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以外的人,如兄弟、兄弟、姐妹、叔伯、叔伯、姨等。(與直系親屬姓名不同)。家庭成員是指父母或照顧者、配偶、子女以及長期與他們生活在壹起的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禁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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