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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應然法”與“實然法”之爭

西方法學有兩種不同的傳統,壹種是英美以經驗主義為代表的“實然法學派”,壹種是法德以理性主義為代表的“應然法學派”。事實上,“實然法”和“應然法”是西方法哲學的兩個重要的基本範疇。我們應該從不同的角度研究什麽是法律。

現實主義學派從法律的實際情況出發研究法律,認為國家意誌決定法律。學者們總結為“法律是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行為規範的總和”。縱觀社會歷史的發展,奴隸社會的法律、封建社會的法律、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都體現了這壹本質。國家的法律是實在法,是各種利益相互妥協的產物。因為利益是由社會的物質生產條件客觀規定的,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只能是“法律面前”(即在司法和執法中),而不是理想法律所認為的“法律上”的平等。

自然法學派著眼於法律應該是什麽,從法律的價值判斷來研究法律,強調實際的法律應該符合更高級的自然法。特別是二戰後,為了維護正義、維護和平,自然法學派的觀點引起了廣泛關註。人們更加清醒地認識到,如果法律沒有自己的理想和道德,如果沒有更高的標準來矯正法律,法律就會像壹具沒有靈魂的行屍走肉,惡勢力就會在法律的假手下作惡。那麽什麽是自然法呢?縱觀法律思想史,古希臘思想家認為它是永恒的自然秩序,是平等正義的道德標準,中世紀神學家認為它是上帝的意誌,近代學者則回歸人類理性,認為它是壹種嚴格的、推論性的正義觀。但無論如何解讀,自然法存在的價值都是超越實在法,引導和鞭策實在法朝著公平正義的目標前進。

人其實應該追求實然法和應然法的統壹,兩者的結合是人之常情。正如休謨在《人性論》中所說,“壹切科學總是或多或少地與人性有關,無論它看起來離人性有多遠,總會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回歸人性。”實在法的本質被理解為通過權益的劃分來張揚人性,必要法被解釋為對人性惡的規制。兩者的結合還是在人性中。法律關懷人性,成就人性;法律也約束和壓制人性,都是因為人性本善本惡。以法律揚善除惡,既分配社會生活資源滿足人類生存需要,又控制人類欲望膨脹,協調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的需求矛盾,是人類自己選擇的最不壞的利益分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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