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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誠信行為有哪些類型的約束和懲戒措施?

法律分析:法院采用具有執行聯動效力的失信被執行人制度,提供被舉報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被通報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授信、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有關單位應當定向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被通報單位應當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1,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曝光。

2、限制發展改革部門對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

3、限制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權屬變更等手續。

4.限制住建部門項目規劃審批。

5、限制工程招標業務的發展。

6.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和辦理信用卡。

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

8.限制發行公司債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飛機選擇二等座以上,火車、輪船選擇軟臥;(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多花錢;(三)購買房產或者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的;(4)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業務必需的車輛;(6)旅遊度假;(7)兒童上高費用的私立學校(7)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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