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可直接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全市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請向該機構查詢詳細地址及電話號碼,或在網上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2.法律援助是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制度。
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書、提供刑事辯護、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等。目的是保證公民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或處於弱勢地位而在法律面前處於不利地位,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為其辯護: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七)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首次詢問或者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八)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九)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十壹)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