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這起事故是具體的交通事故嗎?如果屬於特定的交通事故(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那麽乘坐公交車就在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產生了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具體是指,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的交通沖突中,公交公司有保護車上乘客安全的責任。但這起事故並不是具體的交通事故,而是在非道路交通過程中第三方的責任造成的。除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這壹具體的立法案例外,其他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壹般的侵權賠償沒有區別。在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應遵循侵權責任的壹般規則,即與普通侵權案件壹樣。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還包括: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和實質性損害後果,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現在我們來看看這起事故的前因後果:肇事者是施工第三方,而不是公交車或公交公司或公交車司機。公交車、公交公司、公交車司機在本次事故中均無過錯,與事故無直接關系。因此,事故不能按照交通賠償認定,即不能按照乘客與公交公司的合同關系認定,只能認定為發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的民事案件。保險公司可以按照第三者責任險先行賠付,但不代表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賠。根據民事案件的認定,民事賠償應當從損害的原因考慮。因果力是指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各種因素。因果力份額大,民事賠償責任就大。這種事故發生時,公交公司沒有責任,所以沒有賠償義務,也沒有先行賠付的義務。只能按照民事賠償關系向施工方包括組織施工方索賠。
壹個很簡單的例子:妳在壹樓租了房子住。這壹天,妳回家了,坐在家裏看電視,二樓正在裝修。結果二樓的房子因為暴力施工違章操作倒塌了,砸了壹樓,傷了妳。這時候妳該找誰要求賠償?找樓主找施工方?還在找二樓的建築商和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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