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幼兒園或小學教師,批評學生是壹種權利,懲罰是必要的,但方法和措施必須合法和適當。近年來,浙江、陜西、東北、北京等地的幼兒園要麽虐待兒童,要麽給他們餵毒品當食物。有些方法很殘忍,過程令人震驚。雖然媒體曝光的幼兒園虐童事件當事人都受到了處罰,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有浙江的女教師,其他地方幼兒園虐童事件的主角只是被單位開除或處分。單位“內部解決”的處罰顯然不能讓幼教從業者感到多少恐懼。沒有恐懼感,當調皮的孩子搗亂時,老師的沖動會造成嚴重的後果。為了讓教師產生基本的恐懼感,我們不得不訴諸法律的震懾。
遺憾的是,盡管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幼兒園和小學教師體罰學生,但法律責任要麽模糊不清,要麽流於表面,沒有起到震懾作用。例如,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罰。”依法說是公平的,但至於遵循什麽法律就沒有下文了。我們的懲罰中沒有規定教師體罰學生被視為犯罪。這樣,法律就成了壹種漂亮的說辭,點綴了未成年人保護法。
法律不是擺設,就必須嚴謹透徹。法律懲罰的缺失意味著“第壹粒扣子”沒有扣好。最終,法律失去了鎖鏈,年幼的孩子遭受痛苦也就不足為奇了。反思幼兒園虐童事件,不能錯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質量和執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