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比眨眼?妳怎麽想呢?65438+20萬元,牛將房屋鑰匙交付楊。楊自從裝修後就壹直住著。隨著房價不斷上漲,2009年,牛某將楊某起訴至法院,主張雙方協議無效,要求楊某返還房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房屋轉讓協議無效,因其違反了《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轉讓協議也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楊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另壹種觀點認為,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願的表達,協議的部分內容已經如約履行。另外,該協議簽訂於2005年,故不能適用《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的規定,房屋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案件陷入僵局時,楊找到河南中冶律師事務所,詢問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河南中冶律師事務所資深房地產律師張艷麗、楊剛回答:1。牛、楊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獨立訂立民事合同的資格。牛通過單位集資獲得了房子。他雖然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仍有權簽署房屋轉讓協議。牛已按合同約定實際占有該房屋,牛有權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二、雙方有訂立和履行協議的真實意思表示。牛有轉讓房屋的意思表示,楊轉讓房屋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實的。雙方已達成房屋轉讓協議,並已履行了協議的主要內容:楊某已支付全部房款,牛某已交付該房屋,楊某自該房屋裝修並居住至今。3.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並非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壹)》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後,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首先,《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和《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範疇,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雖然屬於法律,但其立法的重點是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其法律規定是行政強制性規定,不是有效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條款”是指有效的強制性條款,因此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行政規範不能導致合同無效,故本案房屋買賣協議應當合法有效。綜上,張艷麗、楊剛律師給出的專業法律意見:房屋轉讓協議是有效的,合法有效的協議應該被遵守,誠信原則值得全社會提倡!楊後來依法委托、楊剛律師代理訴訟。二審終審後,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決,牛某使楊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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