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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1.民法典中對居住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民法典》關於居住權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

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壹條用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二,居住權能否保證終身居住?

當然可以。居住權的期限可以由雙方自由設定,可以設定為固定期限,也可以設定為終身。不過,應該註意的是,居留權會在居留權期滿或權利持有人死亡時終止。此外,有居住權的房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不得出租。另外,《民法典》用益物權壹章規定了居住權,也就是說,居住權權利人對標的房屋享有物權效力,租賃是債權關系,物權優先於債權。因此,承租人無權幹涉居住權人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民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1,居住權屬於人身服務權。

居住權是地役權的壹種特殊形式,是指建築物或建築物特定部分作為房屋而不歸所有人使用的權利。其權利內容主要是居住權,房屋可以用於居住目的,排除所有權人或第三人對其使用權的幹涉。

2、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只能用於居住,如果有其他用途,特別是商業用途,就不是居住權。居住權的客體可以適用於現有的和可居住的建築物,如房屋。居住權的範圍不僅滿足個人需要,還包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義務照顧他們的人或允許他們使用的人。此外,寵物也包括在居住權的使用範圍內。此外,居住權不能讓給他人專用。

3、特異性

居住權物權的目的是保障居民的晚年生活,因此不能轉讓和繼承。

4.免費

古羅馬法中的居住權是為了解決沒有繼承權的婦女或奴隸無老無養的問題。目前主要解決父母、離異無房女性、保姆等從業人員的權益。因此。居住權制度以善良為宗旨,居住權的設立是自由的。

5.居住權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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