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司法考試中的二十個重要憲法條款

司法考試中的二十個重要憲法條款

“司法考試”欄目為您整理“司法考試中憲法的二十個重要術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1,被選舉權,公民依法享有被選舉為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2.物質救助權是指公民在無法通過提升勞動能力或者臨時提升勞動能力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集體福利。

3、休息權,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法律和制度的有關規定,享有休息、休假和休息權。

4、國家機關,是指國家依法設立的按行政區域行使法定職權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5.總理負責制。總理國務院有權領導國務院的全部工作,它屬於國務院。

對內部事務有完全決策權和總理對國務院工作負全部責任的制度。

6.自治機關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國的上壹級地方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7.自治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的本地區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各種有關重大問題的規範性文件。

8、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自治範圍內,根據當地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特點發布的具體規範性文件。

9.行政長官是指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其授權根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10.選區,以壹定人數為基礎進行直接選舉並產生人民代表的區域單位。

11.選民登記是每壹個有選舉權的公民依法確認自己選舉資格的必要法律程序。

12.預審:在法律法規頒布前或尚在立法起草過程中時,由專門機關進行審查,或由負責起草的部門進行自查,審查是否與憲法相抵觸。

13.事後審查是指對正式公布時生效的法律法規的合憲性進行審查,或特定單位、特定人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合憲性提出質疑並請求審查時所作出的審查。

14.附帶審查是指以訴訟為前提,對與本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合憲性進行審查。

15,憲法申訴,公民個人認為某項法律或法規違反了憲法的原則,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訴的制度。

16.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是生產資料歸社會全體公民所有,由代表全體公民的國家占有的壹種所有制形式。

17、集體所有制經濟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共享生產資料的壹種公有制形式。

18、人的經濟,是以城鄉個體勞動者占有少量生產資料和產品,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從事勞動為基礎的壹種經濟形式。

19.私營經濟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經營的經濟形式。

20、國家權力組織形式,特定國家的統治者按照壹定的原則組織政權,實現行使國家權力的基本形式。

司法考試專欄推薦:

  • 上一篇:《禦龍》涉嫌侵犯遊戲遇冷水的畫面。妳認為這是侵權嗎?
  • 下一篇:廣州哪家書店的古籍比較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