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欠多少錢查封財產,兩者沒有直接關系。壹般情況下,只要欠了債,有財產可以執行,對方可以在申請強制執行後,由法院查封財產,根據實際情況清償債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經第三人書面確認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抵債。2.債權人依法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並依法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決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妳的房產,待案件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後,再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超過2年。3、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4.根據規定,被執行人的房屋被執行的,應當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條件。當然房子可以執行,查封可以換成小的,剩下的可以作為法院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