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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後答疑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判決後答疑是人民法院幫助當事人正確理解判決、裁定內容,從法律角度正確把握和對待判決書的壹項司法便民措施。針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由原主審法官答疑。

(1)辦案法官宣判後答疑,是塑造人民法院司法權威,以司法促和諧的迫切需要。受文化水平和生活背景的影響,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和判決總是有限的。即使做出了公正的判決,當事人也不壹定理解專業的法律術語。如果沒有解釋,司法公正就難以彰顯。因此,實行判後答疑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的任務不僅是審判案件,而且要通過審理案件來維護社會主義法治和社會秩序。為實現這壹目標,人民法院必須使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其他人了解判決的依據和理由,並自覺接受判決結果。更重要的是,如果當事人對判決有疑問,不能接受判決,申訴人要讓他們了解判決的依據和理由,自覺接受判決結果,接受判決。同時讓他們知道裁判所宣示的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從而提高公民守法意識,促進各種社會關系的和諧。

(2)法官判決後答疑是節約審判資源、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提高訴訟效率的有效途徑。長期的司法實踐表明,在涉訴信訪中,很少有法官犯錯,有的當事人無理取鬧。大部分是法官沒有照顧到當事人的提問,判決後解釋不暢造成的。當事人來院申訴、上訪,負責信訪的法官在沒有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和審判流程的情況下接待,往往導致重復辦案,浪費審判資源。實行法官判後答疑制度,可以及時處理當事人對裁判的疑問,從而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提高訴訟效率。

(3)法官判決後答疑是防止信訪糾纏訴訟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涉訴信訪問題已經成為困擾法院的壹大難題。審理該案的法官“重判決輕走訪”,導致重復上訪、纏訪比例高。實行法官判後答疑制度,可以幫助當事人正確、全面地了解法院生效判決的公正性、合法性,促使其接受判決、提起上訴,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規定的義務。這是從根本上減少重復申訴、申請再審,從源頭上預防涉訴信訪,營造和諧穩定社會關系的有效途徑。

法律依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後答疑規定(試行)。

第壹條判後答疑的對象是不服我院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在生效裁判文書生效後六個月內首次來我院申訴的當事人。

第二條判決後答疑的來訪法官壹般為原辦案法官,立案庭信訪工作人員協助來訪,書記員負責記錄。當事人明確拒絕接待原主辦法官的,應當由庭長或者庭長指定的人接待。

第三條立案庭信訪工作人員對當事人來訪進行初步審查後,認為符合判決後答疑條件的,應當立即聯系相關法院負責人安排答疑。

第四條相關法院應當積極配合,及時確定法官答疑。如不能安排即時答復,應告知立案庭,信訪工作人員將向來訪人說明情況並留下投訴材料,告知來訪人將安排預約時間讓其回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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