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破產重組企業員工是否繼續工作?

破產重組企業員工是否繼續工作?

破產重組企業的職工可以繼續工作。

根據原企業破產前職工安置方案或協議的具體內容。壹般會安排原單位部分職工到重組企業工作,但要根據其職稱或工種,納入安置計劃或事先商定。

破產和重組對員工有以下影響:

1.企業破產重組可能導致員工失去在企業工作的機會。

2.導致員工不能按時拿到工資,個人社會保險也可能因為企業破產重組而不能及時繳納。

破產重整的步驟如下:

1,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法院發布裁定,同時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公告;

3.債權申報:申報期限為30天至三個月;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數額及是否有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據;

4.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定成立債權人委員會;

5.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以及重整計劃的實施。

綜上所述,公司重組後,員工繼續工作會得到補償。破產重整後對職工進行補償的,補償金額以職工本人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上一篇:判決後答疑的法律規定
  • 下一篇:如何計算企業的凈資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