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故意拖延提出管轄權異議通常表現為當事人明知其管轄權異議缺乏法律依據,但仍堅持提出,以通過訴訟程序的復雜化來拖延案件的審理。這種行為不僅浪費了法院的時間和精力,也增加了對方的訴訟成本,甚至可能導致案件審理的延誤,影響司法公正和效率。
為了遏制這種行為,法律對管轄權異議的提交和審查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和理由,證明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同時,法院在審查管轄權異議時,也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駁回無根據的異議,對故意拖延訴訟的行為進行制裁。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對濫用訴訟權利的處罰,包括罰款和賠償損失。這些措施的實施將有助於維護司法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
總而言之:
故意拖延管轄權異議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妨礙了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為了遏制這種行為,法律設置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並對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進行了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7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2條規定:
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3條規定: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和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