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上查詢:根據中共中央和各省公協的有關規定,公證機構成立以來在公證機構辦理的所有公證事項,需要記錄公證書編號、遺囑人姓名、遺囑人合法身份證件號碼、遺囑人出生日期、公證機構名稱、公證書出具日期等信息, 以便全國各公證機構在辦理遺囑變更和遺囑繼承公證時可以查詢,有效避免了假證的發生。 (2)市司法局公證處向對外窗口提供有效的親屬關系證明,查詢被查詢人在哪個公證處對其遺囑進行公證,然後攜帶該證明到公證處領取公證文書。此外,還可以通過身份證號查詢。(1)排斥效應。經過公證的遺囑可以有效確認遺囑指定的受益人的身份,同時排除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從而有效實現立遺囑人對身後事務和財產的處分意願。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即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被繼承人有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確立的分配原則優先處理遺產。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時,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享有。雖然從法律上來說,只要是合法的遺囑,就會有這種排除效力,但毫無疑問,經過公證的遺囑,由具有專業知識的公證員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證明,能夠更加合法、充分地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願,證明力更強,可信度更高,成為遺囑人最合意的遺囑形式。實踐證明,公證遺囑確實能最大程度地保護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即使其他利害關系人想推翻遺囑,也是極其困難的,成功的案例很少。(2)優先效應。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是指不同形式遺囑的內容發生沖突,以公證遺囑為準,即確認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其他形式遺囑的內容不再執行。(3)證據的有效性。公證遺囑由公證機關以公證書的形式制作,是具有特殊證明力的法律文件。公證遺囑除了指定受益人和處理遺產外,還有許多證明作用。比如遺囑人在遺囑中對自己家庭關系的描述、對財產來源和所有權的認定、對立遺囑原因的表述,都構成法律上的“自認”,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應當直接認定為事實。再如,公證機構對遺囑人遺囑行為的證明,是對遺囑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其核心是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包括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所立遺囑真實,遺囑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核實公證遺囑最有效的方法是與公證處的檔案進行比對。遺囑的公證卷應當作為秘密卷保存。立遺囑人死亡後,會轉換成共卷保存。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檔案不得外借,公證員不得泄露遺囑內容。查詢遺囑公證可以通過網絡,也可以去司法局,憑身份證明就可以辦理查詢業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 *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足以推翻公證的相反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