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鎮行政區域內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範圍內,以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位置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需、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為基礎,再以區域劃分為依據,綜合計算征地補償的標準。市政府網站發布《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實施大連市征地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公布調整後的大連市征地綜合地價標準,自2019 1起執行。在最新公布的征地地區綜合地價標準中,甘井子區最高,壹、二、三類地區地價標準分別為37萬袁牧、365,438+0,000袁牧、25萬袁牧。其次是高新區,壹、二、三區地價標準分別為37萬袁牧、30萬袁牧、17.5萬袁牧。旅順口區壹類區地價標準為654.38+0.38萬畝;金普新區壹、二、三、四、五區地價標準分別為654.38+0.2萬袁牧、9萬袁牧、4.6萬袁牧、3.6萬袁牧、3.3萬袁牧;普蘭店區ⅰ、ⅱ、ⅲ、ⅳ區地價標準分別為4.6萬袁牧、4.1.000袁牧、3.6萬袁牧、3.3萬袁牧;瓦房店市壹、二、三區地價標準分別為5萬袁牧、4萬袁牧、3.3萬袁牧;長興島經濟區壹、二類地價標準分別為4.2萬袁牧、3.7萬袁牧;莊河市ⅰ、ⅱ、ⅲ、ⅳ級地價標準分別為4.3萬袁牧、3.3萬袁牧、3.2萬袁牧、3.1.000袁牧;花園口經濟區壹類區地價標準為31,000畝;長海縣壹類區和二類區地價標準分別為3.9萬袁牧和3.3萬袁牧。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