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由本訴訟的被告向本訴訟的原告提起,不得向原告以外的任何人提起。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狀的法院提起。
3.反訴和本訴訟必須經過相同的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成為其他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5.反訴與本訴訟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相關。
6.備案時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法釋(2006 54 38+0)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擴展數據
案例:
原告周起訴被告某公司時,遺漏了該公司名稱,導致該公司辯稱被告主體不合格,應駁回上訴。經法官解釋,原告申請變更被告姓名,最終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1.6萬元。
2015年10月29日,原告周受雇於被告某公司安裝塔吊。塔吊安裝過程中,塔吊框架突然落地,原告在事故中受傷,評定為八級傷殘。2015年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共計26萬余元。
庭審中,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的是“XXX建築設備有限公司”,而他實際上是“XXX建築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兩者有壹字之差,被告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起訴至法院時,所列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聯系電話與出庭的某公司信息壹致,除公司名稱缺兩個字外,應為筆誤。法官當庭詢問原告是否申請更換被告。庭審說明後,原告申請變更被告姓名,被告某公司也參與了法庭調查和辯論。
2016年4月,法院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周16萬余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南嶽區人民法院網-起訴時遺漏了被告姓名,原告申請變更並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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