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派出所是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是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因與行使職權有關的侮辱、威脅、恐嚇等變相體罰行為,對公民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或者檢察院投訴調解。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說服,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方案,幫助雙方解決矛盾的活動。調解主要有四種形式:訴訟調解(訴訟過程中由法院進行調解)、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進行調解)、仲裁調解(仲裁過程中由仲裁機關進行調解)、人民調解(群眾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派出所對相關違法事實進行調解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作出法律判決。造成嚴重違法事實的,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此時無法調解處理,相關情況可由雙方協商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