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具有懲罰的懲罰性。犯罪是根據刑法應該受到懲罰的行為。這壹特征實際上是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延伸出來的法律後果。如果法律認定壹個行為是犯罪,但沒有規定刑罰,就失去了現實意義,也不會產生社會效果。前面說了,違法行為不壹定構成犯罪,有些是其他法律調整的。只有根據刑法的規定應該受到懲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刑法在規定某壹犯罪時,必然會規定相應的刑罰。因此,受刑罰的懲罰是犯罪的本質特征。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或者特赦免予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這是違法的。犯罪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是有害的,但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壹定構成犯罪。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僅包括各種違法行為,還包括違反社會道德和紀律的行為。只有當壹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壹定程度,需要用刑事手段加以懲罰時,刑法才能將其規定為犯罪。其他違反法律、道德或者紀律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可以通過其他法律或者社會行為規範進行調整和處理,這些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懲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