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沒有強制執行金額。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標準按照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繳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7)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以下標準繳納: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元;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4.申請海事請求登記的,每件繳納1000元;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賠付1000元。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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