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和示範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1)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補充協議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沖突的,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其效力優於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以補充協議中的條款為準。(3)雙方需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原合同的效力範圍,明確補充的主合同是否在原範圍內生效或發生變更,以及如何變更。(4)補充協議基於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缺乏主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和條款,或者主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需簽訂補充協議。有約定違約責任的,違約責任以合同中的約定為限;沒有約定的,根據合同的實際情況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它決定了合同的類型,決定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處於非常重要的地位。有些情況下,沒有主要條款,合同就不成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
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