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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如下: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2、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綜上所述,對於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已執行原判刑期的壹半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服刑時間超過13年。如果他們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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