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標簽要求外,其他關於兒童化妝品的規定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生效。
2.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註冊或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必須按照規定貼標簽;此前已申請註冊或備案的兒童化妝品未按規定標註。化妝品註冊人和備案人應在2023年5月1日前更新產品標簽,使其符合規定。
三、兒童化妝品標識將另行公告。
規則壹。為規範兒童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保障兒童使用化妝品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規則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兒童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規則三。本規定所稱兒童化妝品,是指適合12周歲以下(含12周歲)兒童使用,具有清潔、保濕、清爽、防曬等功能的化妝品。
標註“適用於全體人群”、“全家使用”等字樣或者使用商標、圖案、同音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包裝形式等。暗示產品使用者包括兒童用品按兒童化妝品管理。
第四條?化妝品註冊者和申報者有責任聲明兒童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兒童化妝品質量管理,誠信自律,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確保兒童化妝品的可追溯性。鼓勵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利用信息技術采集和保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兒童化妝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
第五條?化妝品註冊人和備案人應當根據兒童的生理特點和可能的應用場景,遵循科學性和必要性的原則,開發兒童化妝品。
第六條?兒童化妝品應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上標註國家醫療用品管理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標誌。
非兒童化妝品不得標註兒童化妝品標誌。
兒童化妝品應當以“註意”或者“警示”為指導,在銷售包裝的可見表面標註“應在成人監護下使用”等警示字樣。
鼓勵化妝品註冊人和備案人在標簽上使用防偽技術等手段,方便消費者識別和選擇合法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