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國公司法確定的最常見的兩種公司形式。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公司責任也有很大的區別。
法人責任
根據勞動法責任承擔主體的分類,可以分為法人責任和個人責任。
法人責任是法人對其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法人是社會組織,不同於公民。
法人責任的特征
法人責任的特征是:法人責任的主體是法人的工作人員,但法人對其行為的後果負責。法人的責任是有限責任,即法人僅以其所擁有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當然,法人的責任只有在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法人的代理人在法人授權的範圍內行事時才可能產生。不履行職責或者超越授權的行為不是法人的行為,只是法人工作人員或者法人代理人的個人行為,不發生法人責任。
法人責任與個人責任的關系
個人責任是法人工作人員或法人代理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法人承擔責任後,並不免除法人工作人員依據勞動法承擔的個人責任。既追究法人責任,又追究個人責任,堪稱“兩罰制”,是各國勞動法的通行做法。個人責任有兩種形式:第壹種形式是法人對勞動者承擔全部責任後,有權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追償,可以說是內部責任;第二種形式是法人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可以說,個人直接承擔了外部責任。我國勞動法對這兩類責任都有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的責任僅限於出資額,沒有個人原因的,可以自行承擔出資額。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的義務和權益保護,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