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審理汽車消費貸款糾紛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關於受理涉農糾紛的指導意見》等20多項指導意見,以確保審判實踐中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正確理解和適用;案例指導制度進壹步完善,通過定期編發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加強了對審判實踐的具體指導。全年編制發行《北京法院指導性案例》128期,出版《審判前沿》4個系列;探索類似案件指導制度,研討商品房銷售、拆遷補償、土地維權等案件中的疑難問題,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協商,統壹執法標準。參見2006年6月5日至10月8日秦正安在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所作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2]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2005年6月10號文件: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公訴工作加強法律監督的意見》的通知。
[3]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監督法講座》,中國民主與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頁。
[4]在起草監督法的過程中,確定這部法律不僅規範各級人大的監督工作,而且規範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最後,確定這部法律只規範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作出這種改變的主要考慮是,人民代表大會通常每年只開壹次會,不可能對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行使經常監督權。與此同時,近年來各地對規範的探索和迫切需要,也集中在如何加強和改進NPC人大常委會對政府、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監督上。因此,制定NPC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規範NPC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更具有現實意義。參見喬曉陽《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法律——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主要內容簡介》,發表於2007年2月5日《南方日報》。
[5]在監督人方面,即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後監督,在監督法頒布之前,壹些地方人大探索了述職的做法,這種做法是針對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由他們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其在守法、執法、執政、優政、廉潔等方面的履職情況。,並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評議,評議意見反饋給述職人員進行提拔。參見許士群等主編:《地方人大監督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頁。
[6]實踐中,各級政法委往往承擔壹些協調職能,但更多的是負責司法機關之間的協調,較少負責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協調。筆者認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由NPC來開展這項工作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