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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疫情八大工作機制

法律解析:要求各師市交通局按照交通運輸部和自治區、兵團黨委的安排部署,緊扣運輸工作實際,重點落實環境監測預警機制、冷鏈食品和冷鏈物流監測預警機制、運輸中人和物的監測預警機制、 未聚集人群的監督管理預警機制,新冠肺炎防控中衛生編碼使用的預警機制。 要求嚴格落實“四早”防控要求,以公路工程建設、公路運營服務和道路運輸為重點,以從業人員、旅客、交通工具、交通運輸站場、治超站場、建築工地站場疫情防控為重點,開展早期監測預警。兵團交通局還深入兵團二師客運站等地,加強對交通運輸領域疫情防控的檢查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群眾性衛生活動,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防治傳染病的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蚊、蠅等嚙齒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泊、河流、牧場和林區的嚙齒動物和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及相關場所的鼠、蚊、蠅等病媒生物。

第三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履行職責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其他暴發、流行和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時限進行報告。

軍隊醫療機構為公眾提供醫療服務時,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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