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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真實事件及原因分析

缺乏尊重生命的教育。“這導致我們的青少年對他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漠不關心。除了傷人殺人,還包括自殺。“她說,正是因為學校和家庭情感教育的蒼白,更強大更聰明的年輕壹代失去了善良和同情。無論是學校、家長還是社會,更關心的是孩子或學生如何競爭,如何去愛、同情、幫助他人淡出。”這種冷漠是最可怕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青少年犯罪是教育無效或失敗的直接結果。懲罰永遠不是目的。教育的目的是讓生命光明,讓生命的終極可能性光明。毫無疑問,青少年犯罪是社會環境的產物,盡管問題是復雜的、多方面的,但也有必要提出這樣的問題:青少年犯罪和道德救贖的可能性在哪裏?可能嗎?這怎麽可能呢?隨著中國社會結構的變化和全社會利益的調整和再分配,不同收入群體的分化加劇。”恐貧”已經成為大眾的壹種社會心理疾病,人成了欲望的囚徒。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物質的豐富,人的潛在欲望獲得了“合法化”的地位。原因可能在於肯定了個人欲望的自由權利,而同時又誇大了個人欲望的自由。所以社會結構和心理的失衡成為犯罪的誘因。主流意識形態的解凍,西方文化的吸收,帶來了價值判斷的多元化,生活方式的個性化,終極關懷不得不讓位於“吃喝玩樂生活”的歌詞。各種價值觀並存帶來的困惑,讓正處於人生脆弱敏感期的青少年無所適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在這裏,創造意味著制定壹個新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修改包括修訂和修正,分別指對現有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大範圍和小範圍的修改;廢止意味著終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律制定,也稱為法律創造,法律創造,最通常被稱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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