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中對政府采購的時間要求有很多詳細的規定。例如:
1.公開招標公告的公告期為5個工作日。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
2.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詢價公告的公告期為3個工作日。
3.中標和交易結果自確定中標和交易供應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布,公布期為1個工作日。
4、單壹來源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5.從咨詢文件發出之日到供應商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的截止日期,不得少於65,438+00天。咨詢文件的發售期自開始之日起不少於5個工作日。
6.自發出談判文件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7、政府采購合同應當自中標和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
8、政府采購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五條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貨物和服務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廢標:
(1)符合專業要求或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
(二)有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無法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化,采購任務被取消的。投標被取消後,買方應將取消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