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意味著在中國犯罪的外國人將受到他們自己的法律而不是中國的法律的懲罰。如果中國人犯罪,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法律審判。
1843中英《五口通商憲章》第13條規定:“凡在英國告訴中國人的事,必先向管事報告,管事必先調查誰對誰錯。如果中國人偶爾去找英國官方告英國人,管事的要聽訴。如果有協商訴訟,管家無法說服他們停止;
即抽調中方官員和官員查明此事,秉公裁決,英國同意的章程和法律送交管事遵守。中國人如何犯罪,應受中國法律管轄。“這些規定可以說是中國領事裁判權制度的開端。
1844中美王霞條約第21條規定,中美之間的刑事案件,按被告原則辦理。第24條規定中美混合民事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經公開討論扣押”,看似是聯合審判制度。第25條規定,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國領事處理,美國人與其他國家的人之間的案件由有關國家的官員自己處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
擴展數據
系統內容
(壹)中國人民與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的國民之間發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國的法院或者領事法院按照被告所在國的法律進行審判。
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同壹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由其所屬國的領事法院審理。
享有領事裁判權的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應根據有關國家之間的協議和法律解決。壹般適用控告主義,即由被告國領事法院審理。
(四)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和無領事裁判權的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以前者為被告的,由其所屬國的領事法院審理;如果後者是被告,則由中國法院管轄。外國在中國享有的這種治外法權,不僅由駐華領事組成的法庭行使,還由專門設立的法庭行使。
比如美國根據1906年國會通過的立法在中國設立法院,在美國司法體系中的地位等同於聯邦地區法院。根據1925的樞密院令,英國在上海設立最高法院,並在上海以外的每個領事轄區設立省法院,由主管領事擔任首席法官。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領事裁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