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不是上帝賜予的禮物,而是經過幾百萬年甚至幾億年的地質變化形成的。它們是社會生產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現代社會人們的生產生活離不開礦產資源。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所謂礦產資源,是指經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自然資源,呈固態、液態、氣態。我國已發現的礦產有168種,可分為四大類:能源礦產(如煤炭、石油、地熱)、金屬礦產(如鐵、錳、銅)、非金屬礦產(如金剛石、石灰石、粘土)、水汽礦產(如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氣體)。
1.挖井違法嗎?
1.打井需要相應的審批手續,未經許可打井是違法的。
2.擅自打井違反了我國水法的規定,要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3.因為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方可取得水權。
4.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沈降和海水入侵。
二、農村水資源的所有權: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2、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包括壹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
3、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是指地下水飲用水源的地表區域。
4.礦藏、水流、海域都屬於國家。水是國家資源,國家保障公民的生活和生產用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公民的生活用水。
三、哪些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1.自然資源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生物資源、氣候資源和海洋資源。
2.礦藏、水流、海域都是國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
3、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水法和有關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