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監獄法的規定,刑滿釋放證明是罪犯服刑期滿後,由監獄出具的證明,可用於罪犯在原戶籍地的戶口登記。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罪犯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進行戶籍登記。
罪犯刑滿釋放後,應當持釋放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判刑時戶口遷移或註銷的,憑刑滿釋放證明辦理戶口登記。
法律依據:《監獄法》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第三十六條罪犯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應當憑釋放證明進行戶口登記。
釋放證明遺失的,可以在原監獄申請辦理釋放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應當出示釋放機關出具的證件。
當事人可以咨詢戶籍機關,應該是刑滿釋放證明的證明,因為監獄不可能再開刑滿釋放證明,再放兩次。但是按照規定,我必須到我再次被釋放的監獄重新辦理。
服刑人員的戶口已經註銷,出獄後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重新使用新的身份證。同時將被公安機關列為重點管理人員,被司法機關列為安置幫教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被逮捕的罪犯被告知家屬後,逮捕機關應當通知其常住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第三十六條罪犯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應當憑釋放證明進行戶口登記。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刑滿釋放人員落戶。
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