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也可以並處15以下拘留。
2.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不逃逸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逃逸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零壹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受害方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
第壹步:明確起訴誰。
在訴訟中,“起訴誰”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告錯了人,不僅浪費時間、人力、財力,也達不到索賠的目的。在“向誰起訴”的問題上,首先要看事故發生時對方所駕駛車輛的行駛證的所有人是誰。如果是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有其他所有人,可以將駕駛員和所有人作為* * *與被告壹起起訴。如果業主是單位,可以把單位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第二步:獲取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經過當事人質證,不能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證明雙方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意義。案件訴至法院後,法院當然要根據法院調查的事實認定事故責任,調查範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壹般情況下,在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書確認內容的情況下,法院會接受公安機關的責任書確認,並在此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壹定要仔細閱讀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如不服,應及時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第三步:合理補償。
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壹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主要包括:修復費用;船上貨物的損失。修理費:按照修理發票上的合理金額,車輛已經報廢的,應當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用;失去的時間;住院夥食補助;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被贍養人的生活費;交通費用;住宿之類的。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壹部分是當事人在醫療、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另壹部分是處理交通事故善後工作的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