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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停車收費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

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撤銷其收費,給予通報批評;違法所得返還支付人的,無法返還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分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收費許可證;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和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本法第十四條第(壹)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省級和副省級地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壹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支付的,應當返還多支付的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業務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產的,處以相關業務收入或者被轉移、隱匿、銷毀財產價值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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