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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管理法律體系的四個層次是什麽?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第壹,醫療衛生法律:

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

二。行政法規:

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有些行政法規是直接以國務院名義發布的,比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三、部門規章:

指由衛生部制定並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並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效力低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醫院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

四、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要遵守診療規範、常規診療護理規範:

常規是以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為原則,在總結前人科技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應用技術的規範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的各類標準、規程、規範和制度。狹義的診療規範和常規,是指本機構醫務人員在醫療、護理、檢查、醫技診療、醫療用品等方面應當遵循的工作方法和步驟。狹義的診療護理規範與常規涵蓋臨床醫學第二、三專業學科和臨床診療輔助專業,包括從壹般臨床問題到專科疾病,從病因診斷到護理治療,從常見診療技術到高科技診療技術。隨著條例的實施,國家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要陸續制定、修訂、頒布和實施。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也必須遵守職業道德。1988+65438+65438 2月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其實施辦法規定了醫師職業道德規範。1997 65438+10月25日,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發展的決定也提出,醫務人員要樹立“救死扶傷、忠於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情、開拓進取、精益求精、甘於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的開頭就明確提出,“醫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預防和治療疾病、挽救生命、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事實上,這壹要求不僅適用於醫生,也適用於所有醫務人員。

因為醫學是壹門快速發展的學科,是高新技術和復雜技術應用最多、最快的學科。由於醫療信息的不對等,患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所以社會對衛生系統的要求比其他行業高,比其他行業嚴。醫務人員不僅要有良好的職業素質,還要樹立良好的醫德,增強責任感,恪守職業道德,才能更好地履行救死扶傷的職責,減輕患者痛苦,促進身心健康。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常規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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