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壹審,普通程序壹般為六個月。特殊情況下,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需再次延長,應報上級法院批準。簡易程序必須在三個月內結束;二審時間壹般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的,經上壹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判處十年以上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即偵查羈押期限最多可以延長七個月。
刑事公訴案件普通程序壹審期限壹般為壹個月,最遲不超過壹個半月,經省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壹個月,即不超過兩個半月;自訴刑事案件,對犯罪嫌疑人不拘留的,壹般在六個月內審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必須在二十日內審結;刑事案件二審期限壹般為壹個月,至遲不超過壹個半月,經省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審判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
第161條審判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所以訴訟是壹個耗時的過程,要有耐心。大多數案件都很復雜,涉及金額很大,或者經濟狀況良好。不然法院什麽都要去準備,翻來覆去很麻煩。如果調解內容可以接受,同意調解也是可行的。調解書加蓋法院公章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即時生效,被告不按照調解書執行的,可以申請即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