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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處分權原則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及其分配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第四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規定》第七條還規定:“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照本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上述法律規定明確了我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制度,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分配舉證責任的重要權利。在審判實踐中,法官有權判斷當事人應當提供什麽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者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自己的主張,即法官必須就證據是否完整分配舉證責任,並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完整性作出判斷。因此,法官的舉證責任分配成為當事人能否贏得訴訟的關鍵。本文從證據的完整性出發,探討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壹、舉證責任的概念舉證責任又稱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義務為自己的主張收集或提供證據,有責任用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否則就要承擔自己主張不成立的風險。舉證責任分配是指法院按照壹定的標準指定雙方承擔事實不清的風險,讓原告承擔壹部分事實不清的風險,被告承擔另壹部分事實不清的風險。如果不能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就會導致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不對等,給他們的心理蒙上陰影,導致他們質疑我國法律制度的公正性。第二,證明責任分配的歷史和現狀。舉證責任制度最早產生於古羅馬法時代。羅馬法確認了舉證責任的兩個基本原則。壹種是“原告有舉證責任”,這是古代法律“無原告不得為官”在證據法上的反映。二是“主張者有舉證責任,否定者無”,即“肯定者應負舉證責任,否定者不應負舉證責任”。當時的舉證責任制度比較健全,奠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規則。經過中世紀寺院法的演變,羅馬法的證明規則確立了德國普通法時代原告以其訴因事實為證據、被告以其辯護的案件事實為證據的壹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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