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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分包的規定

根據《民法》規定,承包人在承接建築工程後,可以依法將部分建築工程分包,因此承包人可以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可以分包,但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進行分包,比如必須經發包人同意,相關建設工程合同中也沒有明確規定不允許分包。

法律分析

分包是指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施工任務轉讓給第三方,轉讓方退出合同關系,受讓方成為合同的另壹方的行為。由於轉包容易使沒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商進行工程建設,導致工程質量低下,建築市場混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都作出了禁止轉包的規定。建設工程存在下列行為時,屬於違法分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壹,未經發包人同意或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承包人不得轉包。第二,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全部分包,或者將工程全部分片分包。根據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才能承接施工項目,否則就違反了法律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其簽訂的施工合同也會因為違法而無效。總之,承包人承接建築工程後,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部分非主體工程分包給有資質的單位,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壹條* *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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