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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誤

法律解析:工期延遲是指經過診療後,人體痊愈(即臨床癥狀體征消失)或體征固定所需的時間。對於壹般損傷,經診療後修養壹段時間後,治療期或治療後實際修養期延遲;對於殘疾受害者來說,治愈與否無所謂,但傷情穩定。只有傷情穩定鑒定機構才能準確鑒定傷殘等級。傷殘日期後,因全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預期收入損失,應以傷殘賠償金的形式予以補償,不計入誤工費。因此,在殘疾案件中,殘疾日期的前壹天是最長的損失時間。只有因傷殘而連續誤工的,才能算到傷殘日期的前壹天,非連續誤工的,應以實際誤工時間為準,即從侵權之日起至傷殘日期前壹天止的期間,扣除中間工作時間,確定誤工時間。但在實踐中,如果賠償義務人不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在被侵害後工作的事實,我們壹般假設受害人已經因殘疾連續曠工。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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