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要求不得安排法官從事法定職責範圍以外的事項。《辦法》通過列舉的方式將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環境衛生改善、行風評議界定為“法定職責範圍以外的事項”,要求各級法院不僅要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安排法官從事上述事務的請求,而且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此外,《辦法》還禁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引資和聯合執法,不得提前幹預征地拆遷等具體行政活動,不得參加地方組織領導的“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各類臨時組織。
第三,規定了法官受到違法處理或處罰時的救濟渠道和方式。壹是明確法官無法定事由被調離、免職、辭退或者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其所在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予以糾正。二是明確法官提出異議、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法官履行法定職責,未經法官懲戒委員會審理和審議,不得追究錯案責任。法官對涉及其本人的紀律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復核意見的法官紀律委員會提出異議;對涉及自己的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並有權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三是明確了法官受到錯誤處理和處分後的救濟措施。法官作出錯誤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錯誤糾正後,有關法官所在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其職務、崗位、等級和報酬,積極恢復名譽和消除不良影響,酌情賠償或者補償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提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誣告陷害或者濫用職權的責任。
四是加強了對法官及其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針對近年來擾亂法院辦公、威脅法院審判秩序、誹謗、騷擾、傷害法官的事件頻發,《辦法》從組織保障、硬件配置、機制建設、配套措施等方面強化了對壹線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壹是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成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組織、領導、協調司法人員履職保障相關事宜;二是加強履約擔保設施建設。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將信訪立案、訴訟服務和審判區域與法官辦公區域相對隔離,為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配備具有錄音功能的辦公電話和具有錄像功能的錄音設備,為專門的會議接待場所配備錄音錄像設施;三是強調對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辦公秩序的行為從嚴懲處;四是要求切實維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信息安全。偷窺、偷拍、竊聽、散布法官或者其近親屬隱私,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是法官或者其近親屬因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遭遇恐嚇、騷擾、盯梢,或者人身、財產、住所受到侵害或者損害的,要求其所在人民法院及時采取保護措施,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關於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保障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