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現行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等人身權。從內容上看,自然人擁有姓名的權利,是指自然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姓名,當然包括更改自己的姓名。但是,自然人是不會隨意改名的。如果他們想改變他們的名字,他們應該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向有權改變他們名字的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根據相應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了自然人變更姓名的具體辦法。不用說,未成年人要變更姓名,應當由父母或者養父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成年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申請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需要註意的是,嚴格限制自然人改姓。自然人原則上應隨父姓或母姓。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或家眷的姓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 *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五條* *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a)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
(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6條* * *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姓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姓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