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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詳情如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遴選,以獨立身份參與政府采購評標,並納入評標專家庫管理的人員。本辦法適用於評標專家的遴選、解聘、抽取、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評標專家遵循統壹標準、管辦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壹的評標專家職業分類標準和評標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和管理全國評標專家庫。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地方評標專家庫建設並實施動態管理,與國家評標專家庫互聯互通,共享資源。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評審專家的選任和解聘。

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自薦等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六條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詐騙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並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與評估工作、依法履行評估專家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年齡在70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專家前三年內,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對於專家人數較少的專業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自願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本人簽署的簡歷、申請書和承諾書;

(2)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3)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有必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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