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適用前提是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的甲類傳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亂。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2020年6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乙類傳染病,並規定了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同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其中指出,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因此,導致新冠肺炎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將涉嫌本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壹款有四項。前三項確實是針對供水單位,負責消毒處理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餐飲、醫療、教學等行業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屬於易傳播傳染病,第四項適用於壹般公眾,包括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和其他公眾。據此,公眾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如拒絕隔離、不主動報告疫區旅行史等,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將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實際情況,公眾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拒絕在指定場所執行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防控措施的;拒絕配合政府依法對疫點和相關場所實施衛生處理、戴口罩、采取體溫等控制措施的;拒絕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集體活動的;拒不服從政府依法采取的停工、停業、停課措施的;拒絕服從政府依法采取的關閉、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的措施的;拒不服從政府依法采取的緊急關閉有關場所措施的;拒絕服從政府依法對進出疫區或者其他地區的人員、物資、車輛實施衛生檢疫、交通管制或者封鎖等措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傳染病防治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