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廢標和拒標的區別
1.廢標:是指在政府采購中報名或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存在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行為、投標報價全部超出預算、因重大變更取消采購任務等情況下,招標采購單位所作投標全部無效的處理;
2.廢標:廢標是由於投標人的“主觀因素”造成的,如編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以不正當手段中標等;
3.兩者的區別在於,拒絕投標是違背法律依據的,但拒絕投標並不違背法律依據。
二、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將不予受理:
(壹)逾期或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評標委員會初步審查後按廢標處理:
(壹)無單位印章,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的;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難以辨認的;
(三)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壹份投標文件中對同壹招標項目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報價,但未說明哪個有效的,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四)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不壹致的;
(五)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投標截止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除取消采購任務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壹)招標文件無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和程序符合規定的,同意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壹來源采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廢標並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在評標過程中,符合專業要求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在此基礎上,可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壹來源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