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割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作為壹個法律術語,人身權既可以指人身權,也可以指人身權和人身法律關系體系。就人身權的含義而言,凡是與公民的人身或法人的組織密切相關,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都可以稱為人身權。作為人身權制度,它規定了相關的人身權問題。調整人身權法律關系。人身權制度是壹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為人身權關系的產生、實現和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和行為規範。人身權法律關系是民法每次調整人身關系時,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人身關系的法律體現,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來調整。使其按照法律的要求運作。生命權是壹項以公民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生命權是公民享有其他人身權利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生命權因公民出生而獲得,因死亡而喪失。永遠符合權利的生命。健康權包括兩項具體的人格權:身體健康權和精神健康權。身體健康權是指公民享有身體機能健康的權利。對他人身體健康的侵害,是指他人身體機能受到損害,如強烈的震撼性噪聲導致他人耳膜破裂,導致耳聾。故意或者過失致使他人感染傳染病等。精神健康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保持精神健康的權利。對他人精神健康權的侵害,如損害他人名譽、侮辱、恐嚇、誤傳親人等。,會使他人遭受精神痛苦,或使他人神經衰弱等。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身體權是以保持公民身體組織器官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身體權和生命權既有聯系又有嚴格的區別。生命是公民身體的活動能力,有生命公民的身體才能成為身體,沒有生命的身體稱為屍體。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沒有它,生命就無法存在。因此,身體權與生命權密切相關,但它們是兩種獨立的權利。身體的權利被創傷侵犯,生命的權利被死亡侵犯。這兩種權利是明確界定的,不能混為壹談。身體權不應該也不能包括在健康權中。身體是指公民的身體結構,而健康是指生理功能的完整性和心理的連續性。對身體的傷害壹般是外在的,比如斷肢;對健康的侵害表現為對身體內部機能和正常精神狀態的侵害,如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出售變質食品造成公民生理機能損害,進而通過恐嚇方式造成公民精神健康損害。侵犯公民身體權利的,不壹定侵犯健康權,比如非法剪人頭發;侵犯健康權的不壹定侵犯身體權,比如讓人生病。因此,身體權與健康權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身體權不能視為健康權的壹種。
上一篇:商標法關於地名商標的規定下一篇:書證壹定要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