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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是私人單位嗎?

公證處不是私人單位。

公證處應當公開。公證處是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建議》的有關規定,公證處應當成為履行國家公證職能、獨立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照市場規則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

公證處原本是司法行政部門下的壹個部門,性質是司法行政單位的壹部分。公證業務屬於司法行政業務,公證員屬於司法行政工作人員,身份是國家公務員。他們單位的編制,人員和經費都是國家行政機關編制。

1979之前,我國公證系統基本癱瘓,1979之後逐漸恢復。公證制度恢復以來,公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和對外交流中發揮了壹定的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經濟活動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公證體制或制度已不能適應快速發展的社會經濟形勢的要求,公證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2005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頒布實施,並於2017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公證法是我國第壹部規範公證的法律,與法官法、檢察官法壹樣,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為公證機構開展公證業務奠定了法律基礎,規範了公證機構的設立、公證員的職業資格和素質要求。

根據《公證法》和《司法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方案的規定》,現有行政體制的公證處應盡快改為事業單位。改革後,公證處應成為履行國家公證職能、獨立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則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企業法人。改革後,公證處不再屬於行政單位,屬於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不再屬於公務員,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的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處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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