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傳喚需要多久?
如果是因為涉嫌治安案件,傳喚時間為八小時;如有可能行政拘留,傳喚時間可延長至24小時;如果是刑事傳喚,傳喚時間為十二小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37天是最長的刑事拘留期限。在此期間,將轉為逮捕。
二、派出所傳喚加班怎麽辦?
超過24小時後,可以直接去派出所申請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傳喚期限屆滿,未決定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傳喚立即終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二,刑事傳喚有沒有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的規定屬於偵查措施的範疇,不屬於強制措施的範疇。因此,刑事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票不是強制性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工作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是否具有強制力是刑事傳喚與行政傳喚的本質區別。行政案件中其他強制措施不多,但辦理刑事案件中有傳喚、拘留等多種可選強制措施,沒有必要賦予刑事傳喚強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公安機關無法通過註明解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第174條規定,公安機關只能在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結束訊問時間的情況下使用指示方式,但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指示方式。拒絕簽字表示拒絕出庭,刑事傳票失效。公安機關必須采取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