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散布謠言,謊報疫情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被盜竊、被搶劫或者丟失不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有哪些違反防疫條例的行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居民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公共場所,拒絕配合管理人員勸說佩戴口罩的;
2、出入居民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相關場所,拒絕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規定的身份登記的;
3.封閉社區居民拒絕配合封閉社區管理,違反疫情防控指揮部有關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4.通過疫情防控檢查站的車輛和人員拒絕配合或者以打卡等方式拒絕接受檢查站工作人員檢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甲類傳染病、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未經消毒,在疫區銷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