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在壹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給付義務的壹種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利,穩定法律秩序,維護交易安全。
其次,《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分別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和兩年,屬於對同壹事項作出的不同規定,處於同壹效力層次。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應為《民法通則》實施後三年。
第三,如果債權被損害的事實發生在《民法通則》實施之前,且根據《民法通則》訴訟時效期間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屆滿,則義務人已經確定取得了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利,該抗辯權利不會因《民法通則》的實施而消滅。
此外,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在2017 10 1之前未屆滿的,義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民法通則實施後產生。考慮到新法的實施,以及新法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有利於權利保護,不再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二、民法典時效期間為數年。
民事訴訟時效壹般不超過3年,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民事訴訟時效的啟動方法
1.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2、債權的履行沒有期限,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從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從條件成就時起計算。
4.附期限的債權,自期限屆滿時起計算。
5.債權人請求他人不作為的權利,自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計算。
6.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賠償請求,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損害已經發生時起計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從受害人知道的損害發生時起計算;受害人在損害事實發生後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計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損害是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發現的,從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當時沒有發現侵權行為,則從傷害被診斷並證明是由侵權行為造成之日起計算。
以上是關於兩年訴訟時效和三年訴訟時效如何銜接的信息。從以上可以看出,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在《民法通則》實施之前。